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1號
原 告 天齊空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齊
訴訟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
被 告 林卉蓁
伍恆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2萬1,6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2萬1,6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