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3號
原 告 星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儀庭
被 告 方翠霞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方翠霞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1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8萬4,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