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74號
原 告 五木空間設計室內裝修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黃博鴻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信中、李曜全、張涵逸、徐楓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