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56號
原 告 金士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