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5號
原 告 劉冠宏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褚文麒律師
被 告 張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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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達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