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02號
原 告 陳有義
陳素惠
陳科佑
陳凱婷
陳凱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
被 告 泉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清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6萬970元(計算式:5,056,070元+483,300元+483,300元+155,000元+281,800元+201,500元=6,660,9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9,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