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0號
原 告 秦瑋君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47,278元,並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25元在案(下稱原裁定),然原告對原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155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12,278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