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土城日月光住宅管理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含證據)繕本到院,俾本院送達書狀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