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吳榮堂
被 告 劉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7萬3,477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24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79,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