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9號
原 告 裕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虹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銳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9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