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柯仲宜
相 對 人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相 對 人 捷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長新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後德
相 對 人 騰翔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燦丁
相 對 人愛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3,017,326.85元,按聲請人聲請時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99計算,為新臺幣(下同)93,506,959元,則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6,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