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沈萬選
被 告 沈心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3,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