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燕京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被 告 聯禾食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駿逸
被 告 加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1,4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