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藍秀芬
被 告 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定代理人 孫秀龍
被 告 林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