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呂素蘭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