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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四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恒毅  


被      告  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後,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8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