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昆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逢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