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黃敏嫥
被 告 廖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