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聯友食品免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家
被 告 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寗程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2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9萬6,05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7,040元(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依114年1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前」之標準計算),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6,54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