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王文明即大自然工藝坊
訴訟代理人 黃笠豪律師
簡安邦律師
被 告 永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柏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