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建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應專即建霖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