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 告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8,6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