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雋永工程行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欣怡
原 告 鈞量工程行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10,3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