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炫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富善
被 告 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8,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