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徐靖希
王兪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
被 告 眾成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上凱
被 告 楊心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萬4,2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5,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