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杜宗達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高敏翔律師
陳履洋律師
被 告 頂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璟儀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3項,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該3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元【計算式:1,650,000+1,650,000+1,650,000=4,950,000】;又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占用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該部份土地予原告,佐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之該部份土地面積21平方公尺計算,核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為60,900元【計算式:2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900元=60,9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010,900元【計算式:4,950,000元+60,900元=5,01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