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靜文
相 對 人 品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品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