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球村社區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80元。另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地球村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告等人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及送達,且具狀人欄僅有原告傅俊龍之簽名,未蓋有原告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17條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均應補正之,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