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森泉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興邦
上列原告對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扣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1,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安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