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劉玥潁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廖晏崧律師
賴邵軒律師
被 告 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萬9,3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876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