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竣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晃銘
被 告 丁羽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6,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計算式:6,940-500=6,4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