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益豪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振豪
被 告 李忠憲即八騰肉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萬8,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9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9,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