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吳志乾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被 告 安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凱杰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安杰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7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