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施淑怡
被 告 蔡清雪
至善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萬9,300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3,630,000元+聲明第二項169,300元=3,799,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