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黃雪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