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1號
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曾柏鈞律師
被 告 吳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