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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全  


相  對  人  巴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松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