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王家麟
訴訟代理人 黃意文律師
被 告 鼎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郁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技術合作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9,8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