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源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姲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