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9號
原 告 三傳實業有限公司
三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傳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大雄有限公司、潘睿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7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