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張家豪
謝佳宏
邱銓欽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而由債務人為原告時,則應以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度司執字第131858號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日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所列如附表編號1所示被告張家豪之執行費債權(即表1次序4、表2次序7)合計新臺幣(下同)125,025元、票款債權及其利息(即表1次序8)合計15,672,712元,及程序費用債權(即表1次序9)計3,000元,均應予以剔除;㈡系爭分配表所列如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謝佳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478號執行事件)之執行費債權(即表1次序5、表2次序8)合計42,515元、票款債權及其利息(即表1次序10)合計5,360,274元,及程序費用債權(即表1次序11)計2,000元,均應予以剔除;㈢系爭分配表所列如附表編號3所示被告謝佳宏(士林地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119號執行事件)之執行費債權(即表1次序6、表2次序9)合計24,796元、票款債權及其利息(即表1次序12)合計3,282,740元,及程序費用債權(即表1次序13)計2,000元,均應予以剔除;㈣系爭分配表所列如附表編號4所示被告邱銓欽之執行費債權(即表1次序7、表2次序10)合計120,449元、票款債權及其利息(即表1次序14)合計15,986,849元,及程序費用債權(即表1次序15)計3,000元,均應予以剔除。」等語,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可佐。查,系爭分配表所列執行清償所得金額為32,569,397元,原告原得分配之金額為4,515,935元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可佐(見本院卷第27頁),據此依原告主張剔除上開債權計算分配情形如下:㈠本件執行所得合計32,569,397元,剔除系爭分配表上開被告之執行費及程序費用合計322,785元(計算式:㈠執行費用125,025元+程序費用3,000元+㈡執行費用42,515元+程序費用2,000元+㈢執行費用24,796元+程序費用2,000元+㈣執行費用120,449元+程序費用3,000元=322,785元)後,其餘優先債權及次優先債權(即系爭分配表1次序1至3、表2次序1、4至6)共計139,712元(計算式:優先債權即表1次序1之執行費62元+次序2之執行費1,710元+次序3之鑑價費374元+表2次序1之土地增值稅105,100元+表2次序4之執行費938元+表2次序5之執行費25,872元+表2次序6之鑑價費5,656元=139,712元),此部分優先債權經全額受償後,執行所得尚餘32,429,685元(計算式:32,569,397元-139,712元=32,429,685元)可供普通債權分配。㈡變更後之普通債權總額為11,254,431元(如系爭分配表所示表1次序16至17、表2次序11、19至20之普通債權,計算式:表1次序16之原告普通債權3,571,724元+表1次序17之原告普通債權1,000元+表2次序11之普通債權1,137,535元+表2次序19之原告普通債權6,543,214元+次序20之原告普通債權958元=11,254,431元),是原告普通債權總額10,116,896元(計算式:11,254,431元-表2次序11非原告之普通債權1,137,535元=10,116,896元)於變更後得全數獲得分配,較變更前之分配金額增加5,600,961元(計算式:10,116,896元-4,515,935元=5,600,961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較原分配表所增加之分配金額核定為5,600,961元(伍佰陸拾萬零玖佰陸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137元(陸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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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佳宏(士林地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478號執行事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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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佳宏(士林地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119號執行事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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