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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03號
原      告  陳晉陞  

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敬堯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陳勝雄前積欠被告債務,被告向本院聲請對陳勝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3754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陳勝雄於凱基證券雙和分公司如附表所示集保帳戶內(帳號詳卷)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然系爭股票係伊借用陳勝雄之名義購買,陳勝雄僅為登記名義人,實際為伊所有,伊與陳勝雄間就系爭股票間存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股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就陳勝雄所有凱基證券雙和分公司內之系爭股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予以撤銷。
二、被告則以:系爭股票登記在陳勝雄名下,並非原告所有,縱原告與陳勝雄間就系爭股票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然僅有債權效力,不具有物權排除強制執行權利,系爭股票債權尚未移轉予原告之前,系爭證券帳戶內所有股票均屬陳勝雄所有,原告並非系爭股票所有權人,並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對系爭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權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就執行標的物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又當事人間成立所謂借名登記關係,僅屬出名人與借名人間內部約定問題,借名人固得依其內部約定,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後,本於借名登記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出名人返還登記物,然並不影響出名人仍為登記物所有權人之外部客觀事實(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42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執行標的係登記於執行債務人名下所有,縱令第三人與執行債務人間有借名登記之情形,亦僅得享有請求執行債務人返還之債權而已,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90號、108年台上字第2010號判決意旨亦足參照)。
 ㈡本件被告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民執辛9351字第31892號債權憑證影本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陳勝雄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且兩造對陳勝雄目前仍為系爭股票之登記名義人並未爭執,則此部分均堪信為真實。而原告主張其與陳勝雄間就系爭股票間存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並對陳勝雄存有借名登記之返還請求權等情,雖為被告所否認,然縱令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參諸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原告亦僅有於借名契約終止時,請求陳勝雄返還系爭股票並移轉系爭股票登記名義之權利,而該權利之性質為屬於債權,並非所有權,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主張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從而,原告以其為系爭股票真正所有權人,據以主張有足以排除被告對系爭股票強制執行程序之權利,即屬無據。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股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㈢原告雖請求傳訊陳勝雄欲證明原告與陳勝雄間就系爭股票存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惟如前述,縱令原告主張其與陳勝雄間就系爭股票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為真,亦僅具有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此等權利非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實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即無調查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為系爭股票之實質所有權人,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股票所為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編號
股票名稱
扣押股數
1
元大美債20年
1,000股
2
復華台灣科技優息
2萬5,000股
3
鴻海
1,320股
4
台積電
1,240股
5
廣達
170股
6
欣興
2,100股
7
品安
5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