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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31號
原 告 王源濟
訴訟代理人 王世品律師
被 告 沈永鑫
黃雅汶即果霸國際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