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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31號
原      告  王源濟  

訴訟代理人  王世品律師
被      告  沈永鑫  
            黃雅汶即果霸國際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