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宏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晉騏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宛靜
曾塏晴
楊毅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7,000元(計算式:2,070,000元+1,977,000元=4,0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