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3號
上 訴 人 林蘇金滿
訴訟代理人 許玉鼎
被 上 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1萬6,000元。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111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