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琞鑫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琞鑫健康事業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黃填津間請求返還購地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