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打鐵健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宇晟
被 上訴人 徐煒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