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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洪秉鈺
被      告  艾尚了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嗣聖

            張凱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