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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27號
原      告  順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華  
訴訟代理人  繆鳳   
被      告  亞士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翰綸  

訴訟代理人  許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3日下午4時10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智超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