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27號
原 告 順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華
訴訟代理人 繆鳳
被 告 亞士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翰綸
訴訟代理人 許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3日下午4時10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智超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