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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幸玲
被      告  賢成推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賢

被      告  黃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附表,有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顥儒